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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结合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台政发〔2011〕1号),各地要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经济奖励、在城区解决经济适用房等方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城区骨干教师流动到农村学校任教,努力建立起校长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机制。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的指导意见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人事局

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是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台政发〔2011〕1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并充分发挥作用;优质师资趋向均衡分布,农村学校教师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较好地建立起适应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富有活力的教师有序交流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学校骨干师资相对均衡。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要遵循“县(市、区)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乡互动、注重实效”的原则,将推进交流工作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均衡配置与共同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队伍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农村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农村学校骨干教师培养与配备。各县(市、区)通过选派城区学校优秀教师、后备干部到农村学校任职,加强农村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鼓励城区骨干教师到欠发达乡镇或农村学校任教,要按照核定编制数配齐配强每一所学校的专任教师,逐步做到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及骨干教师比例趋向均衡。对于骨干教师配置严重不足的学校,要通过交流、培养、引进等方式和途径着力加强;新增骨干教师,可优先安排到这类学校任教。

二、教师交流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形式

(一)交流范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

(二)交流的重点对象

1.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10年的教师或任职满10年的校长。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时间满10年,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异地或异校交流。

2. 有培养前途的优秀教师、后备干部。对有培养前途的城乡中小学优秀教师、后备干部进行校际之间交流。到2012年,全市城区学校将选派100名优秀教师或后备干部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担任领导;农村或薄弱学校每年选派100名校级领导到城区学校挂职一年。

3. 需在三年内晋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城区教师。凡196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直接录用在城区中小学的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全职支教),方可推荐评审。鼓励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城区教师到农村任教或在农村学校晋升。

4. 农村中小学新上岗教师。对新招聘的农村中小学(不含建制镇镇区学校)教师实行“先落户、后上岗,先培训、后培养”的培养期制度。培养期限为五年,第一年进城镇学校交流培训,后四年在职培养。接收农村新教师的城镇学校应选派相当人数的骨干教师到对应的农村学校支教。

(三)交流的主要形式  

1. 城乡之间教师交流。城区学校派出教学经验丰富、事业心强的干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进入城区学校任教的农村学校教师应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以规范的程序择优确定。

2. 乡镇内教师交流。小学教师以实行乡镇(街道)内中心校与完小、村小之间的交流为主要形式。

3. 联盟学校之间教师交流。初中教师以实行初中发展联盟学校、教研区或邻近乡镇之间的交流为主要形式。 

4. 城区之间学校教师交流(含教育集团内学校之间教师交流)。

5. 继续实行县域之间教师支教。省政府批准的前三批教育强县每年要选派骨干教师到天台、仙居、三门支教,以促进欠发达地区教育的发展。

6. 其它形式交流。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干部、教师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三、促进教师交流的政策措施

(一)要从有利于教师专业成长及骨干师资均衡配置出发开展教师交流工作。结合“中心校战略”及“初中发展联盟”的实施,各地可探索教师交流的有效形式,骨干教师以城区支教农村为主,普通教师以就近交流为主。

(二)要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作为干部选拔必备条件。凡新提拔的校级领导须有在农村学校任职的经历,城区学校的后备干部要下派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

(三)积极发挥职评、岗位设置管理的导向作用。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同一比例标准,引导高职称人员向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引导优秀教师在农村学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发挥职评的导向作用,评审政策向农村教师、支教教师倾斜,逐步实行城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同一比例进行。

(四)发挥评优评先的导向作用。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义务教育学校城区教师,在参评省、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时,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今后,在中小学教师的各类评优评先时,实行城区、农村评选优秀比例单列。评选特级教师以及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时,要把干部、教师的交流经历和业绩作为优先推荐的条件之一。

(五)鼓励公办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经当地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应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

(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骨干教师“无校籍”管理制度,实行“县管校用”,以利于教师流动和合理调配。

(七)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研究制定教师交流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力量,建立相对稳定、流动有序、资源共享、均衡发展的教师交流制度。要把教师交流工作纳入督导评估系列,加强对教师交流工作的考核评估。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