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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鞍山市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鞍山市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4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鞍地税发[2005]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中规定的契税减免均指改制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在转让环节的减免,并未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契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ΟΟ五年八月十四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