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鞍山市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4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
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鞍地税发[2005]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移
契税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中规定的
契税减免均指改制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在转让环节的减免,并未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
契税减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依法征收
契税。
二ΟΟ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