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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


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全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中组部、人社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人社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继续紧缺人才,用于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服务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设立专家服务基地。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部门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围绕重庆市发展战略、重点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具有较强的专家集聚能力和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申请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基地建设配套资金,能为基地的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二)基地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能与对口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定期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六条 服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七条 专家服务基地按下列程序申报核准: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审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照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估。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四)核准。市人力社保局依据专家评估意见,核准专家服务基地入选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授牌。经核准的专家服务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运行

第八条 基地围绕本地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需要和基层单位、企业、居民、农户等的实际需求,建立智力需求项目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智力需求项目信息资源。

第九条 基地与市内各行业领域的优秀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专家信息库,为基层单位提供数量充足、可供选择的专家信息资源。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依托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专家服务基地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以及基地的设立、评估、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家服务基地,负责了解掌握本地区、部门专家服务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和服务支持;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对专家服务基地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完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加强基地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资金投入,为基地顺利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定期评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市人力社保局每三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专家服务基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服务基层等情况。对发挥作用显著、群众和专家认可、为基层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对发挥作用差,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取消基地称号。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五条 对新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应制定完善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专家柔性流动政策,对服务基层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学术休假以及入选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鼓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鼓励专家服务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强合作,促进专家服务基层成果的市场化转化。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基地依托单位,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宣传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宣传推广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始施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