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8]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8〕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18号    2008-08-0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