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广〔20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概念和范畴
本意见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的表面发布的广告,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二、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本省户外广告监管采用省局、市级局、县级局、基层所(分局)四级监管体系。各单位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一)省局监管职责。省局负责拟订全省户外广告监管的政策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户外广告监管活动,组织监测巡查全省户外广告发布情况,指挥查处各地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二)市级局监管职责。市级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户外广告监管活动,指导建立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指挥查处或直接查处辖区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三)县级局监管职责。县级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完善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按照上级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管。
(四)基层所(分局)监管职责。基层所(分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按县级局要求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对辖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受县级局委托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加强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管辖权
户外广告案件原则上由广告发布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管辖异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由广告发布载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
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由广告设置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
利用地铁、火车、公交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利用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发布的具有跨区域特点的户外广告,由公共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的所有人(登记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
各地在户外广告监管中,对户外广告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指定管辖。
四、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检查内容
各地对户外广告监管要重点检查以下情形:
1.是否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是否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是否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是否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6.是否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是否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是否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9.是否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0.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1.是否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12.是否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3.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但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14.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15.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16.是否具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强化户外广告行政指导和事前防范
(一)主动搭建咨询服务平台,加强户外广告日常审查指导和咨询服务。大力指导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发布审核、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自觉开展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二)加强与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业务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内容的导向性、合法性、真实性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谈制、追究责任建议制,实现对违规倾向或轻微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守法意识。
(三)定期组织广告审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告企业审查人员法律法规水平。适时组织广告投放大户或者重点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立监管数据库。各县(市、区)局、基层所(分局)对辖区户外广告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发布者、户外广告重点投放企业,应当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现与其他监管平台的对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全面性。
(二)建立户外广告“双随机”监管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户外广告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户外广告检查区域与检查人员“双随机”名录库,按照户外广告的设置密度及受众面,合理确定监管检查频率。对车站、码头、机场及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三)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要将行政处罚作为户外广告事后监管的常态化手段和着力点,统一执法标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惩戒力度,坚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同时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回应社会关切,降低广告违法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
(四)强化信用约束。完善广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加大广告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公示力度,披露提示信息、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等警示信息,实现对广告市场主体的有效惩戒,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建立内外联动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系统协同、共同推进”原则,系统内加强广告监管机构与执法办案机构协调配合,做到监管职责清晰、监管范围明确。系统外加强与市政、城管、公安、国土、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与执法联动,整合部门资源,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联合惩戒、综合治理。
七、建立户外广告监管风险防控机制
(一)加强监管执法的调度指挥。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为加强户外广告风险防控,各地要对重点违法广告案件、同一类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同一举报人反复投诉举报情况,统一办理程序、执法标准和答复口径,规范执法行为。
(二)强化督查考核。上级局对下级局应每年不少于1次的户外广告监管督查,采取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组织互查等方式,对户外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评(包括平安县市考核)。对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问题以及户外广告违法新表现、新情形,要及时进行法律法规适用研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对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社会危害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影响恶劣的户外广告,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发布,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依法对广告活动相关主体予以严惩,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户外广告事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对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各地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对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05- 05
一、文件制定目的
近年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广告由于受网络广告挤压,呈逐渐下滑态势,但户外广告产业且稳步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网络和电视的第三大广告媒体。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取消了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含了户外广告登记。国务院取消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意味着今后户外广告发布无需事前取得属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的审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将由广告主自己负责,基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币以往将更加注重于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于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加强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的现实需要。同时又是合理利用户外空间资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建立健全户外广告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使户外广告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结合我省户外广告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文件制定过程
2017年2月开始,我局广告处对全省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排底,调研走访了杭州、温州、台州等地大中型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市场监管(工商)局,了解户外广告经营及监管现状,并召集全省部分市县市场监管局召开了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座谈会,倾听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在综合广告经营单位与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究讨论,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并于2017年3月22日开始,同时向系统内及系统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15天)。截止2017年4月5日征求意见结束,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概念和范畴
明确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的表面发布的广告,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第42号令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废止),该规章虽然已经废止,但其对户外广告的概念和范畴,依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而且该规章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户外广告的这个概念和范畴已经被社会(包括执法部门)普遍接受,如果本通知不能明确户外广告的概念和范畴,或者另外重新定义概念范畴,势必会给全省户外广告监管带来严重困扰。
(二)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明确本省户外广告监管采用省局、市级局、县级局、基层所(分局)四级监管体系,并且明确户外广告监管的四级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职责。 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省、市、县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三定方案”)
(三)进一步了明确户外广告管辖权 明确户外广告案件原则上由广告发布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管辖异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由广告发布载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由广告设置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利用地铁、火车、公交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利用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发布的具有跨区域特点的户外广告,由公共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的所有人(登记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管辖。各地在户外广告监管中,对户外广告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指定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四)进一步了明确户外广告检查内容
要求各地对户外广告监管要重点检查以下情形:1.是否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是否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是否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是否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6.是否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7.是否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8.是否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9.是否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0.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11.是否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是否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13.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但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14.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15.是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16.是否具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三条
(五)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实行“双随机”监管制度 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户外广告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户外广告检查区域与检查人员“双随机”名录库,按照户外广告的设置密度及受众面,合理确定检查频率。对车站、码头、机场及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六)进一步明确要充分运用信用约束 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广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加大广告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公示力度,披露提示信息、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等警示信息,实现对广告市场主体的有效惩戒,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七)进一步明确建立内外联动监管机制 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系统协同、共同推进”原则,系统内加强广告监管机构与执法办案机构协调配合,做到监管职责清晰、监管范围明确。系统外加强与市政、城管、公安、国土、乡镇(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与执法联动,整合部门资源,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联合惩戒、综合治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