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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2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除对2004年6月底前发《评标结果通知》的项目仍需填报“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外,京国税〔1999〕132号第一条第一款停止执行。
为了配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招标单位需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30天内上报根据《评标结果通知》填写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京国税函〔2004〕7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00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