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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国有农场职工住房困难,改善生活生产条件,促进现代农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广大农场职工以场为家,奋战在农业生产一线,垦荒造地,为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历史欠账多,社会负担重,职工收入普遍偏低,国有农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依然比较薄弱,仍有不少职工居住在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砖木结构为主的平房里,其中不少住房属危房。实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有利于农场职工安居乐业,优化农场发展环境,促进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农场民生状况,维护农场社区和谐稳定,促进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有关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国有农场纳入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范畴,按照国家和省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等有关要求,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方便生活生产为出发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方投入,全面开展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使农场职工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国有农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所住泥草房、土坯房、板加泥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未在本地(或异地)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未参加过集资建房、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国有农场职工家庭也可享受改造政策。

(三)基本户型面积。坚持节约用地,推行公寓式改造,基本户型面积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四)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要尊重职工意愿,在充分征询职工意见,得到大多数职工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让农场职工得到实惠。

2.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布局,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改造方式上,要分类指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注重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增强宜居性,满足农场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3.坚持封闭运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只能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农场职工基本居住需要,不得用于商业化经营或变相的商业化经营。

4.坚持属地管理。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计划,落实相关政策,与小城镇、新农村等建设统筹组织实施。

三、分类推进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对城市规划区内或列入工业开发区、土地被征用或部分被征用的国有农场,由当地政府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场职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二)集资合作建房。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对地处偏僻、困难户数量较多的国有农场,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集约利用自用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

(三)拆除重建。对地处偏僻、困难户数量较少的国有农场,可从方便职工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在统一规划、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允许职工利用农场自用土地,进行房屋翻建或异地重建。

(四)翻修加固。对局部危房以及使用功能不全的房屋,通过局部加固、翻修和改造,确保居住安全,完善使用功能。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务,积极支持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农场职工住房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场住房解困和危旧房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和职工安居房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严格确定危旧房改造政策支持对象,区分轻重缓急,切实使符合条件、急需改造的危旧房先行改造。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农场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保障土地供应。将国有农场危旧房综合改造土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其用地标准、供应方式、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农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职工安居房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土地被征用的国有农场,允许给予适当比例的留置地作为住房解困建设用地返还农场;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复垦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场解决保障性住房用地。

(四)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国有农场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可用于农场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要按照规划、项目审核、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对公助私建改造的工程,也要实行全程质量监督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和“半拉子”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落实职工住房产权。有关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六)加强配套建设。在抓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的同时,要组织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网络、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本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结合农场新社区建设,将农场纳入当地城镇社区管理组织指导体系,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功能,理顺农场社区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将用电纳入“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将饮用水纳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将职工居住集聚度较高的生活区建设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统筹规划,加快改善国有农场生产生活条件。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所需建设资金,坚持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农场支持、职工自筹、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省财政从2011年起到2013年,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实际需解困或改造的职工户数下达(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酌情给予补助。国有农场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筹集住房解困和危旧房改造资金。农场职工个人应合理负担住房解困和危旧房改造的部分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农场住房解困和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应给予贷款贴息。要严格控制危旧房改造成本。

(八)强化监督检查。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国有农场,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封闭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危旧房改造资金,真正把补助资金落实到户。严禁借危旧房改造之名,进行商业化经营或变相商业化经营。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依法有序推进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