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文资〔201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省属文化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以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下属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第五条 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的产权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下属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产权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省财政厅或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复设立的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二)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变动后持股比例大于0);
(四)级次(投资关系)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金(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九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省属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省属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下属文化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省属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三)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表(年检)》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表(年检)》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规定,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7日开始施行。
附件:1.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2.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