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7〕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4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0号)和《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湖编〔2015〕62号)等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流程,提高登记发证效率,保障登记发证质量,现就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首次登记,下同)审批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工作,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登簿、缮证、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具体包括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登记事项录入系统,并记载于登记簿;负责做好不动产权证书的制证、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管理等工作。
区分局职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的申请受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鉴证签字等工作。已经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受理的同时负责收回原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地籍调查、房产测绘,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的合法性、界址的正确性、面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区分局审核同意加盖分局公章后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并做好不动产权证书的签领、发放等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区分局经办、审核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资料是否具备“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等发证条件负责。市局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缮证、归档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登记数据库、擅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三、明确相关政策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记权利主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赠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受赠人条件。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受赠人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的登记单元。一宗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不动产登记单元。
四、强化通报考核
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日常变更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争取当地管委会落实专项资金,每年对变化和新增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测绘,建立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相结合的图形数据变更机制。市局将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日常变更等长效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将该项工作作为市局对区分局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由市局或区分局受理,审核及后续工作由市局负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本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发证审核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湖土资发〔2014〕84号)废止。
附件: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区分局审核表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