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温政办〔202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 ( 温政办〔2021〕8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改。修改后条款适用对象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请结合引用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温政发〔2023〕18号)规定,删除一4“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温州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温州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立培育温州新消费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首发首店经济
1.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瓯江会客厅、五马商圈”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市区其他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温州首店,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
3.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际一线知名品牌温州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10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
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对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100%予以奖励【修改为: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奖励额度按照销售额增量部分1%确定,最高奖励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聚集消费新资源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遴选5个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经认定的在市区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3年、每年地方综合贡献度100%额度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修改为: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开票销售额新增 1 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 50 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拓展新消费新业态
8.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
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奖励【修改为:前述限上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奖励。】。大力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引进前述潮店网红店,对当年引进发展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另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分别100万元、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
10.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对在市区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实际有效投资额(包括设备采购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用)的8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入驻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自入驻起在平台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平台每开展一场直播且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设免税店,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一事一议”支持项目授权市消费专班拟定具体方案,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施行。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中,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制定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实施细则。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pdf【见附件】
《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7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正式制定发布,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温州新消费创新活力,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和《大力培育发展“温州新消费”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温政办〔2021〕60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对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建标准,对表国家和省最新促消费政策,提出了支持首发首秀、支持招引培育首店、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等创新举措,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更加突出了集中优质消费资源和新模式新业态的政策导向。具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十条政策:
第一部分,聚焦首发首店经济。支持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在“瓯江会客厅、五马商圈”以及市区其他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在温州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的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聚集消费新资源。支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以及新认定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和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的;遴选新增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以及开展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且年销售额达标的,给予奖励。
第三部分,拓展新消费新业态。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网红店,年客单量达标的,达限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对纳统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以及达标的零售企业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和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奖励。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在市区设立或入驻(达标)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设免税店,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三、适用对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9月29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解读单位:温州市商务局
联系方式:0577-8886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