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0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若干意见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违法用地自查自纠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6号)精神,针对市区违法用地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对象
凡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22日之间发生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才能补办审批手续。依法处理(处分)到位后的违法用地,在落实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后分批补办审批手续。市政府重点项目、已向国土部门(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足额预缴土地款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
二、补办地价的确定
凡2004年9月2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绍政发[2004]第67号)下发前已按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手续,或项目业主已按约定标准向国土部门(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足额交纳土地款的,仍按当时市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协议出让地价按绍政发[2004]第67号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3月4日绍市府办抄第44号《抄告单》精神执行。项目用地的带征地费用按实际征地成本收取。
对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当承诺地价低于成本价时,按实际成本价办理用地出让报批手续,由承诺单位承担成本价与承诺价之间的差额。
三、项目立项及规划选址
根据省国土厅的要求,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批手续须重新办理或确认。凡是由开发区、园区办理的立项、规划审批文件应由市发计委、越城区发计局、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审批。原由市发计委、越城区发计局、市规划局办理的批准文件须在原批准文件上由原审批机关签署审核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必须符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
)规定的标准。一个项目不得分拆立项和分期规划。
四、罚款收缴
违法用地时间发生在2004年10月22日前,且在2005年4月7日浙土资发[2005]16号文件下发前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仍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2005年4月7日以后立案调查处理的,按省国土厅规定标准执行,即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已经批准但具体项目供地未经批准的,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未经批准的,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在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10月22日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已经批准但具体项目供地未经批准的,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未经批准的,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2004年10月22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并限期复耕。
五、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建筑物、构筑物没收的处置价格按建筑面积统一为每平方米300元。企业要求回购的,按此标准的20%由企业(单位)购回。回购款由市国土局收取后上缴国库,年终与省结算后,由市财政将市留部分的70%补助给相应开发区。违法用地用于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没收后由政府另行处置。
六、违法用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2003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须按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国土局提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切实做好补办的相关工作
违法用地处理补办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同时要切实做好补办企业(单位)及群众的思想工作,依法办事,提高效率,确保违法用地处理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