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局关于收缴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7〕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金华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85号抄告单精神,金华市区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实行保修金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收缴范围:金华市区内2006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二、收缴资金标准: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交纳。未竣工决算的项目暂按该项目建筑安装合同造价为基数计算,竣工决算后多退少补。
三、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金华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分别为:
1、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 账号:50027012408094001
2、金华市建行营业部 账号:330673535010026153338
3、农行金华市分行 账号:699901040004090
执收单位: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 ;分户账号:09055; 住宅物业保修金项目编码:6022 (各单位缴款时可就近在以上三家银行中任选其一办理)。
四、住宅物业保修金由各企业自行计算后缴入资金专户,款项到账后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审核后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
1、项目决算报告;
2、项目建筑安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6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名单附后),请务必于8月31日前将住宅物业保修金缴交到指定专户,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需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物业保修金交纳证明。
七、金华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地址:雅苑街环球商务大厦B座705室,电话:82378783、82372727。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金华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