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持有省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的省教学成果奖。
二、奖项设置及名额
(一)奖项设置。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1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二)奖励等次及名额。省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550项。基础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65项,其中特等奖15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100项;职业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80项,其中特等奖20项、一等奖60项、二等奖100项;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205项,其中特等奖25项、一等奖80项、二等奖100项。
三、申报原则及程序
(一)申报原则。省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申报程序。申报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部分)省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职业教育类(高等职业教育部分)和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四、奖项评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设立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类评审委员会、职业教育类评审委员会和高等教育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具体评审工作。奖项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允许奖项空缺。
五、奖励授予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异议处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 11- 26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修订背景
我省于1997年6月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办法》是省政府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出台的一项政府性奖励政策。《办法》施行20多年来,对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省《办法》在奖项和奖励等次设置、奖项数量和分布、评审程序和规则等方面表现出诸多不适应。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展示我省教育改革最新成果的需要。我省在教育改革领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也承担了许多国家级改革示范的试点任务,具有良好的教学成果孵化培育基础和条件,但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中,我省总体成绩还不够突出,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省教学成果的培育机制和评审机制。二是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性的需要。我省现行的省教学成果奖评审数量只有460项,与我省的教育规模、教学改革质量等不相称,亟须通过增加省教学成果奖评审数量、加大奖励力度,来更好调动广大教师探索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三是全面衔接国家教育成果奖的需要。我省现行教学成果奖在奖励等次设置、奖项划分、评审时间等方面与国家教学成果奖还不够对应、不够衔接,这也是造成我省国家教学成果奖成绩不够理想的原因之一,有必要在完善奖项设置,优化奖励等次等方面进行改革。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依据包括:《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国评组函〔2021〕42号)等。
三、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评奖范围及对象、奖项设置及名额、申报原则及程序、奖项评审、奖励授予、异议处理等6个方面。相较于老《办法》,主要在奖项设置、奖励等次、奖励名额、评审规程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完善奖项设置。把省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并将高职教育从原来归口高等教育类调整至职业教育类。
二是增设特等奖奖励等次。由原只有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次调整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次。
三是增加奖励名额。表彰名额由460项调整为550项,并明确了三类奖项的具体名额,其中基础教育类165项,职业教育类180项,高等教育类共有205项。
四是优化评审规程。增加申报原则,明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坚持示范引领等4条申报原则。完善申报程序,对三类奖项具体申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优化省级评审工作,设立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类评审委员会、职业教育类评审委员会和高等教育类评审委员会。
五是完善奖励政策。明确奖励额度,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同时,规定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是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相关规定,增加了“授奖前需要公示”这一环节,明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