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7〕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18〕30号 )规定,(一)将该文件第四、(二)部分中“项目在取得土地后,要在6个月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开工);6个月内未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依法收回项目用地。”调整为:“项目在取得土地后,按约定在一年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开工);一年内未开工的(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有偿收回项目用地。”
(二)将该文件第四、(三)部分中“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闲置部分土地,依法予以收回。”调整为:“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空置部分土地按约定收回。”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湖州市2017年度“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坚守“三条红线”和“一条底线”,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的节约集约水平,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全市赶超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鼓励优先。围绕“4+3+N”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大好高”导向,对能够提升产业能级、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实行优先准入。
(二)坚持集约高效。以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提高项目的土地、能源等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
(三)坚持特色集群。注重发挥产业优势,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同时鼓励引导产业由分散布局向合理集群转变,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四)坚持绿色发展。加快转变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方式,大力引进和推进绿色智造项目建设,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产业结构。
二、适用范围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规划建设的大平台,特色小镇等。
三、工业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供地。
(二)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亩以上。
(三)产出标准:项目亩均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
(四)容积率: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五)能耗标准:2020年前,新建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5吨标准煤。
(六)环保标准:万元GDP化学需氧量小于2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小于2.5千克。
(七)修正系数: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项目准入标准,力争在此基础上按1.2比例系数调整提高。
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投产管理要求
(一)企业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时,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披露。
(二)
项目在取得土地后,要在6个月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开工);6个月内未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依法收回项目用地。【调整为:“项目在取得土地后,按约定在一年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开工);一年内未开工的(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有偿收回项目用地。】
(三)
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闲置部分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调整为:“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空置部分土地按约定收回。】
(四)加快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未如期竣工的,项目土地使用税按上限标准征收:
1-5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18个月内竣工投运;
5-1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24个月内竣工投运;
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0个月内竣工投运;
20-5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6个月内竣工投运;
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五)项目建成后,未达到协议承诺的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建设期限等要求的,按相应比例收回或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其他
(一)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不执行项目准入和管理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整改无成效的,提请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纪问责。
(三)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