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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5〕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首次二级建造师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考试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和20日。有关报名的具体要求和考务事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二○○五年九月六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发〔2002〕111号)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4〕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合格标准,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在每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根据考试计划另行通知。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分为3个半天进行。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还必须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的考场设在省辖市的中心城市。

第九条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本着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自愿原则,参加培训的考生可自行选择面授或网上培训的方式,并自行选择培训点。各地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管理不善或欺诈考生的培训点,要及时通过网络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各地要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合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省顺利推行。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