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台州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函〔2008〕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制订的《台州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浙政发〔2003〕33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 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财库〔2002〕3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有关 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市级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 以下称各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 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 有资源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范 围包括:
( 一)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不含社会保障基金);
( 二)专项收入;
( 三) 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
( 四)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 六) 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
(七)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八)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建立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含罚没收入待 解户),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两种方式。
第五条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市级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部门本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对所属市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范围实施管理和 监督; 市级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收入 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 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代理银行是指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经市财政 局会同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共同认定的开户银行。代理银行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与市财政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市级非税收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 级单位政府非税资金收缴和支出拨付、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以 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第九条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市 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级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方式,暂时 难以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方 式。具体收缴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确定。
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按照本规定持市级执收 单位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 缴入市财政专户。
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 额度将所收款项汇总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 中缴入市财政专户。
省、市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各执收部门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 缴方式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根据分成规定提出 资金上划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从财政专户直接缴入省财政 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第十一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联,据以登记入台账。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市 财政局、市级各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 报表。市财政局凭代 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旬、月) 报表,按执收单位、收入项 目登记收入账。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于每旬后 2 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 报送旬报,于每月后 4 日内报送月报。市财政局、各执收单位、 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收缴分离
第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由各执收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标准,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 缴款凭证合一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具体办理 收款业务。
第十五条 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 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 户。
缴款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转账方式缴款的,应 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联上加盖缴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交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或缴款人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缴款人采 用现金、支票方式缴款的,直接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 续。
第十六条 缴款人缴款后,持代理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后的第二联退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一 联(代收据) 加盖单位收款印章后交缴款人作收费票据,并办理 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缴款人异地缴款、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 缴入市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2 日内持银行收入凭 证复印件送达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并送交到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各执收单 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 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 据》,向缴款人直接收取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九条 市级执收单位根据限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或 限额(不超过 1000 元) 的双限规定,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 汇总填写《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财政专户。 同时各执收单位将用于汇总产生此缴款书的所有非税票据的财政 联(或开票信息) 进行匹配后,传递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 财政部门的要求录入相关财政信息。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二十条 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
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属于下列范围的, 可以办理退付:
(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 三) 其他经批准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符合退付条件的, 由执收单位填制 《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 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后,通知执收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非税收入的收入退付,原 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 印制、申报、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市级单位收取 非税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 制的非税票据,并严格执 行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位使用的(含分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 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财政局统 一发放(售)。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市 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购领证》 制度。《票据购领证》 不得私 自转让、销毁。
各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发给《票据购领证》; 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 示《票据购领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二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票据使 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填错票据的,应加 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遗失、被损或被盗的,应在发现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市财政局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 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七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 5 年。对 于用量大、存放 5 年确有困难的票据存根,经市财政局批准,可 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各有关单位 负责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 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 中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 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 二)负责开设、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并监督代理银行管理的 结算工作;
( 三)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 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 四) 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 工作,并将执收单位的财政票据结存信息传递给代理银行;
( 五)会同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认定代理银行,协调与代 理银行、 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 检查、 监督工作;
( 六) 监管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代收业务和收入的划解及代 理软件的审定;
(七) 对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 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监督各县(市) 财政部门,对省、市、县分成的非税 收入的审核及上划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在市级单位非税收 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 一)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 二)与市财政局一起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 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 三) 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市级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实施 监督、检查和审核;
( 四) 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二)自觉按规定的收入项目、标准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 收、乱收或少收、不收,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 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三) 负责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详细 载明收入项目、项目代码、执收单位及代码、数量、标准、缴款 金额、收款账号等信息) 和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负责 做好财政票据的保管及向市财政局领购和核销财政票据工作;
( 四) 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督促各县(市、 区) 执收部门,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划申请;
(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执收收入统计表;
( 六) 其他日常征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协议履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职能, 做好相关工作:
( 一)具备代理收缴业务的电算化、网络化等工作条件和技 术保障;
( 二)设立专门的收缴柜台,做好收缴窗 口设置、人员配置、 系统内微机联网管理等保障工作;
( 三) 负责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收入收缴业务操作制 度、文明服务承诺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
( 四) 负责系统内各代理网点业务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
(五)及时做好有关的账户开设和收入收缴以及汇划清算工作;
( 六)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向财政、执收单位传递代理业 务的信息和各种凭证,编报分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的旬、月报表 和其他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 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非税收入,有权拒绝缴款, 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81 号)、《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 一)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 税收入的;
( 三)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 四) 擅自开设过渡性帐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的;
(五)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 不按规定渠道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存、拨付的;
(八)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九) 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 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 银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台州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和罚没收入等,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月划转国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