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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函〔2002〕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综治办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市编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民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地位,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贯彻《办法》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组织所属部门和广大安置帮教工作者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精神,针对帮教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要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2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司法局和公安机关。对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在减刑、假释、减期裁决送达后,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前5日内寄发通知书。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按规定释放服刑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在离开监狱(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通知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并凭司法所登记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三、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派出所做好办理相关接收手续的准备,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安置帮教措施。
  四、各司法所要在归正人员申请之日起3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登记证明。
  各派出所要做好归正人员户籍登记手续办理工作,如发现归正人员未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要告知其先到辖区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再持司法所出具的登记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五、对需要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安置帮教的归正人员,经原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司法局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要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转送居住地司法所。
  六、要进一步做好出监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未办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以及人户分离、“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归正人员的脱管和失控。各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如发现上述归正人员,要及时通报,并按《办法》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如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要及时通知其居住地司法所和派出所。
  七、对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和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以下简称“三无”)的归正人员,司法行政、公安部门要切实落实管控和帮教措施。对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归正人员,要实施重点帮教和管控,切实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对“三无”归正人员,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落实过渡性安置措施。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根据《办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一律称为归正人员,归正人员的日常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各乡镇(街道)司法科、办或综治司法所、科、办要依据《办法》规定行使职责,名称一律改为××乡镇(街道)司法所,其印章和牌子作相应更改。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将必需的归正人员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以确保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的落实。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拓宽归正人员的就业渠道,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同时,帮助他们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有关部门、社区组织要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要予以督促落实。
  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归正人员,按规定应给予同等享受失业人员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还可按规定给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归正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救济。
  对老、弱、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归正人员和残疾归正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帮助和救济。
  十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001号)规定,对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归正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含归正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和治安许可证,并鼓励其积极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等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