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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嘉政发〔2013〕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精神,现就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四)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二、安置方法

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政府安排工作和鼓励自主就业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安置体制进行调整。

(一)政府安排工作。根据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总人数,按2:3:5比例安排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岗位、财政支付工资在编合同制岗位,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通过考试、档案量化赋分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岗位。

(二)鼓励自主就业。安置对象退役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主就业的,按《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有关自主就业规定办理。

(三)调整安置体制。将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由原市级统一承担,调整为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南湖区、秀洲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应征入伍和异地应征入伍、且其配偶户口在所辖镇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其余的由市级负责安置。

三、相关政策

(一)生活补助。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从部队停止供给之月起,至开具安置介绍信当月止),按照年度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保险接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按规定计算为工龄,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接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就业保障。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应在开具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和南湖区、秀洲区要优先提供就业岗位,确保退役士兵“一人一岗”;市民政局要牵头制订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考核等工作;市编委办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事业编制及各类岗位合同工需求情况,提供接收安置的单位及岗位数,配合落实相应工作;市国资委要提供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岗位,督促国资公司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保险接续和岗位录用工作;市财政局要保障安置经费落实到位;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五、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