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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3-1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所转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