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政发〔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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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6〕5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起在我市全面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为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两个转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体现。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政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健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5、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和经费来源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符合条件享受奖励扶助的“五保户”,不影响原有待遇。
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各县(市、区)财政要列入预算,保证在省级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下达的同时,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四、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共同实施。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负责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奖励扶助金发放专户,并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拨入发放专户。代理发放机构要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入个人帐户,并主动通知奖扶对象及时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采用一人一存折的方式,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扶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领取。
奖励扶助对象出现规定退出发放范围的情况时,村民委员会应在年度内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给代理发放机构,于下年度停发奖励扶助金。
五、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严格按全市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四)职权分离,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做到各部门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五)因地制宜,注重结合。要从财力情况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把奖扶制度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继续完善并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六、奖扶制度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2006年全市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调查、登记(3月1日—4月15日)
1、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财政、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信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委内建立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聘请实施工作监督员20名。
2、召开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长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实施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
3、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层层发动,分级组织县、乡、村奖扶制度实施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文艺演出、大型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奖扶制度,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关注的浓厚氛围。
4、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目标人群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备案,并通过核对公安户籍底册、计划生育档案、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走访群众等形式进一步摸清目标人群的年龄、户口性质、婚育情况,以个人为单位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表》。
5、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调查数据、特殊个案情况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汇总后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阶段:申报、审核、确认(4月16日—7月20日)
1、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评议(4月16日—5月6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5月7日—6月15日)。
在乡镇(街道)初审期间,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一次政策解释答疑会,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按省规定口径解答相关政策。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张榜公布(6月16日—7月20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确认、张榜公示工作后,及时建立并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同时建立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在县(市、区)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期间,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对象工作质量抽查。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拨付、发放(7月21日—9月25日)
1、市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上报全市奖扶对象信息(7月21日—8月5日)。
2、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在省级奖励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10天内,连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3、结合纪念“9·25”公开信发表日等活动,举行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9月1日—9月25日)。
(二)从2007年起,各地要把实施奖扶制度列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逐级上报到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今后每年实施工作进程安排如下:
4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奖扶对象审查确认工作;
5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信息录入、变更、审核,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当年奖扶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奖扶对象发放规模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市人口计生委于6月10日前将上述信息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7月底前,当地财政配套专项经费到位,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8月底前,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9月底前,代理发放机构向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当年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
10月底前,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当年奖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七、奖扶制度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
(一)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奖扶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同时,要把奖扶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实施奖扶制度的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奖励扶助金安排计划和奖扶对象调查摸底等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三)切实履行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奖扶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四)加强监督评估。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奖扶制度实施工作监督员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同级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重大情况需要向上一级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可专题报告。市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奖扶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评估。
各地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市奖扶制度实施工作举报电话设在市人口计生委(3045056)。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克(抵)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金专户;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当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衢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