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定义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就是政府或棚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实施,并由政府或棚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充分做好当地城镇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的摸底统计,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
2016~2018年,全市计划改造住宅9万户,改造面积1020万平方米,总投资1850亿元,具体分年度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主体可根据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三)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即实施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承接主体。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
(五)购买程序。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布、项目购买、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六)购买服务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以PPP形式参与开发建设。各级财政应该分析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当地财政实力相匹配。
(七)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各地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
(八)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棚改工作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的棚改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要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棚改服务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有关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抓紧出台各自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本级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应列入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在开展采购前按程序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确认。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地区,可通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个别财政承受能力暂不满足要求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确认后,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由市本级开展采购。购买服务资金由市财政在以后年度结算中扣回。
(四)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随着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等工作的不断深化,住建部、财政部以及国开行总行也在不断对棚改融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5年上半年停止了统贷统还融资模式,推出了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
2015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要求各省(区、市)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
2015年9月,国开行总行要求全国各地市根据
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尽快制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并将其作为棚改项目融资评审的必要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我市棚改融资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市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等文件为依据,制定了《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等文件。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宁波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共分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1.基本定义。结合
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具体含义进行了说明。
2.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及各县(市)区、管委会、东部新城指挥部工作实际,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我市2016-2018年棚改目标任务为计划改造住宅9万户,改造面积1020万平方米,总投资1850亿元,具体分年度实施。
3.主要内容。明确了购买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内容。
4.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有关职责。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财政部门、购买主体等相关单位在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二)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有关行为。
2.期限。本《通知》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