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老旧住宅物业危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建〔20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老旧住宅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老旧住宅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
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 嘉政发〔2010〕49号)以及“两代表一委员”提案建议,我们联合制定了《嘉兴市区老旧住宅物业危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区老旧住宅物业危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
嘉兴市区老旧住宅物业危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老旧住宅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老旧住宅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
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 嘉政发〔2010〕4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区老旧住宅物业维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宅物业,其危急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在2000年(含)前建成并交付使用;
(二)未全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三条 老旧住宅物业危急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危急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老旧住宅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 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老旧住宅危急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组成
第五条 危急维修资金由“业主筹资,公共收益,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并按照“业主个人和公共收益出20%,政府财政资金补助80%”的原则安排使用。
业主筹资,即直接受益业主个人承担出资。
公共收益,即利用老旧住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以及共有设施设备报废残值收入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缴存款项等其他收入,作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共收益纳入危急维修资金管理。
政府补助,即市财政部门在住房资金增值收益形成的住房发展基金等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启动资金,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充实危急维修资金,并根据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和物价、成本支出等情况按年予以调整、补充。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发生以下影响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危急维修资金:
(一)房屋屋面、外墙防水损坏,发生渗漏,外檐、外墙饰面脱落的;
(二)落水管、污水管等排水管道破损、漏水,电梯停运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
(三)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道路破损、塌陷并影响供水、供电、供气等情况,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五)其他影响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
第七条 当年度危急维修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的危急维修。
第八条 需要申请使用危急维修资金政府补助部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就需危急维修的项目内容,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维修方案及预算金额。
(二)证明核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情况予以核实并对资金使用预算核定后,向政府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危急维修资金。
(三)审定预算。政府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予以审核。经审定同意的项目应确定预算金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
(四)资金拨付。维修工程竣工后,政府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报告和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单项维修工程超过5000元(含)的,由政府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公司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将维修资金及审价费用拨付至相应单位。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动员业主提高大局意识,积极利用小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增加小区公共收益。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属于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设科目进行核算,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转入单设科目帐内。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所在街道(社区)要负责做好物业区域内公共收益资金的筹集、物业区域内危急维修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的核对、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危急维修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危急维修补助资金财务报表;负责每年三季度,组织业主委员会或所在街道(社区)调查编制下年度危急维修项目和资金收支预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年度危急维修补助资金预算建议”;负责实施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危急维修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危急维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按年编制增资预算,并确保一定额度的危急维修可用补助资金;同时,按照审定的年度危急维修补助资金预算及时落实政府财政危急维修补助资金,依法加强对危急维修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对危急维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骗取、挪用危急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4日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