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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切实加强我省古籍的抢救、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古代文献典籍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我国悠久文化的历史见证和维系民族精神的文化根脉,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浙江文化底蕴丰厚,书籍刻印历史悠久,藏书雅阁为数众多,古籍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古籍藏量较多的省份之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古籍的藏量及保存情况尚未确切掌握;古籍收藏的硬件设施不够,存放条件不理想,古籍老化、酸化程度较为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严重匮乏,古籍修复能力不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目标。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浙江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浙江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3到5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从2009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浙江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的设区市图书馆进行登记、著录、定级。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浙江图书馆)负责汇总全省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珍贵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建立《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积极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效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建设一批古籍标准化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有古籍专用书库、有保护制度、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有保护专项经费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浙江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浙江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与标准,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的作用。
  四、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民宗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档案局、省文物局等单位组成的全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浙江图书馆)作为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业务中心,承担全省古籍保护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学术研究等职能。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按国家要求推行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规定,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全省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