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舟政发〔201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四干”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和参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服务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二、完善组织机构
(一)健全土地储备机构。
将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整为相当于副县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二)明确职能划分。
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舟山市区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定海区、普陀区如需收储有特殊要求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定海土地储备中心和普陀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储。
(三)明确做地机构。
明确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住建局、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建设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土地整理中心、舟山群岛旅游开发公司、市新城土地与房屋征收指挥部、市新城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海涂围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各旧城改造指挥部和拆迁安置部门等为我市的做地机构。
做地机构的工作职责:根据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委托做地协议》,具体负责拟储备土地的收购、报批、拆迁安置、前期开发整理等工作。
做地成本以包干形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委托做地协议》与做地机构结算。
三、确定收储范围
(一)城市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二)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规范运作方式
(一)实行计划管理。
1.每年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人行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年度做地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储备计划以做地计划为基础,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以土地储备计划为基础。
2.统筹安排一定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新增经营性土地。
(二)实行统一收储、统一整理和统一供应。
1.实行统一收储。拟收储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做地机构签订协议,做地机构具体办理收储的各项工作,收储工作完成后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护和临时使用,也可委托管护。
2.实行统一整理。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做地机构进行前期开发,为政府“净地”供应提供保障。
3.实行统一供应。对城市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供应,土地利用部门会同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拟定供地方案。
(三)加强对做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1.签订责任书。根据年度做地计划,市政府与各做地机构签订《年度做地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2.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做地机构逐个地块签订《委托做地协议》等,并在具体实施中进行指导。
3.检查验收。各做地机构完成单宗地块的做地工作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做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4.考核奖励。每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按照《年度做地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做地机构的做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奖励建议上报市政府。对做地工作突出的做地机构,市政府在第二年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
五、加强资金筹措
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办法: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前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住建(规划)部门配合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等意见。
六、强化工作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目标管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融资计划完成和收储资金管理及储备土地出让收益情况等进行考核。
(三)加强融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人行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做地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提出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意见,纳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