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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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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



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的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区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0〕163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以下简称托管经费),是指由改制单位向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保障托管人员医疗保险和非统筹待遇的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代管人员待遇的资金。

第三条 托管经费全部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托管经费按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机构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专项资金混用和调剂使用。

第五条 托管经费筹集。经费来源包括:

(一)改制单位为托管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非统筹费用;

(二)托管经费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三)土地、固定资产等已抵押或已过户实物资产的变现收入;

(四)财政专项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托管经费的支付范围:

(一)改制单位托管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二)改制单位托管人员的非统筹费用;

(三)改制单位所属精减下放人员、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计划外临时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四)其他代管人员的代发费用;

(五)银行手续费及工本费;

(六)已过户资产的维护修缮费用;

(七)托管经费增值部分可适当用于改制单位托管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经办托管工作的管理费用;

(八)经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托管经费可以比照社保基金实行保值增值。

第八条 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在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单独设立专户,专项核算托管经费。托管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九条 经办机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托管经费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市财政部门将托管经费收支预算纳入社会保障预算范畴,按照社会保障预算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托管经费决算按照财政部门统一的财务决算要求办理。

第十条 托管经费筹集收入直接入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依据入帐凭证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缴(拨)款凭证记账。各经办机构依据批复的年度托管经费收支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月初),并附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印章后报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不同的委托单位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对于土地、固定资产等已抵押或已过户的实物资产要按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辅助帐核算。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定的人员,负责办理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人员的身份认定、所需费用审核、有关待遇的足额发放、实物资产的清理变现、托管单位拖欠托管费的催收及其他托管工作具体事宜等。市财政等部门在资产变现、欠费催收等方面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对于到期的以资产抵押形式托管的资产,如果托管单位经营状况良好,需要延期的,需由托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托管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对托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托管经费;

(二)挪用、截留、侵占托管经费;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