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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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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逐步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的思路,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强化预算,财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约束、审计评估、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推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调整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记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
  (一)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投诉处置等行业管理与协调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经费兑付的规范化流程。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
  (二)项目审核。确定的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预算编报。购买主体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在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基本情况、购买方式、购买时间等具体信息。
  (四)组织采购。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各种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协议)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五)过程监控。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协议)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协议)目标的实现。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协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六)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七)经费兑付。根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九条  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从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
  第十条  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提供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等相关依据,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现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做到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委办、发改、民政、审计、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金华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金华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推进并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和管理系统。
  (二)市编委办负责探索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严控机构设置和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市政府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市民政局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牵头制定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市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策,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除社会组织外)进行资质审查;负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