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3〕954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税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的规定,现对我省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