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财建〔2008〕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建设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依法合理地使用,在有关管理规定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管理:负责拆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机构应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所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专户,严格管理。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管理: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管理,按月由拆迁公司向负责拆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机构提供应支付被拆迁人明细清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负责拆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机构直接将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由建设、国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