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地税发〔1998〕1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4-20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第五条废止
2020年8月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 云财税〔2021〕36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契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请结合最新文件引用。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下发以后,因有关政策未得到及时明确,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尽快贯彻契税有关法规、规章,防止税源流失,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务必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在《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出台前,先按 3% 的最低税率开展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因税率未确定而暂停契税征收工作的地区,必须立即恢复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凡未执行新条例的地区,应立即执行,并将以前月份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对 199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按原政策征收契税。
三、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城市中的契税征管力量,要结合当地征管改革的实施,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
四、各级地税机关的稽查分局必须加强契税的稽查力度,要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搞好协作,在充分掌握契税税源基础上,开展契税的清理与检查工作,并及时追缴应税未税款项。
五、在新的契税税票及“ 契税完税凭证”下发前,原有的契税票证可继续使用。
六、对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