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浙财综字〔2009〕13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原定2009年年底结束的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延期3年,即到2012年底结束。
二、省直各单位自建专用房和腾空房出售收入归集完毕,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须及时全额上缴省财政。
三、对按换购政策购买专用房的机关干部,在交付新房六个月内应及时腾空旧房上交收房单位,逾期不交的,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仍拒不上交的,应按市场租金从工资中扣除,上交省财政。
四、为确保项目及时审核和清算,项目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3年内将所有专用房全部分配出售完毕,其中:2007年底前竣工的必须在2010年底前全部分配出售完毕,2008年1月1日后竣工的必须自工程竣工后3年内全部分配出售完毕。确需预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直房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否则,根据《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浙直房发〔2004〕1号)有关规定,视作出售后剩余房源,由省直房改办统一调配,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