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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实现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交换、共享、开发、利用和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适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提供和共享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需明确责任处室,负责统筹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全市的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公共数据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开放等服务功能。



第三章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征求提供公共数据机构的意见。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公共数据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目录管理,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四章  公共数据资源采集

  第十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整合汇集到市公共数据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各级机构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后开通相应访问权限。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提出共享需求的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仅适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共享交换。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数据;需要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应当征求同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机构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与本机构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可以通过公共数据管理平台提取、确认证明文件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通过公共数据管理平台提取、确认的电子证明文件,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前应当告知同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

  (三)其他公共数据开放,应当经同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开放时,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审查。

  (四)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应当以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开放;未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据,可以通过各自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的官方门户网站开放,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实施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同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协议采用浙江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使用和开发公共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管理、使用和开发经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的,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工作考核办法,对同级行政机关进行年终考核并公开结果。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获取相应数据前,应与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合理使用和保护数据的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并保护、利用数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