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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9〕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为改变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状况,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0—5周岁(下同)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为改变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状况,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0—5周岁(下同)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以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重点,进一步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地位和公益性质,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进均衡、提升内涵,强化保障、创新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理顺体制,加快建设,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努力构建我市优质、均衡和充满活力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2、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2年,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市学前三年本地户籍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2%以上;每一个乡镇都至少办有一所公办幼儿园,三级以上等级幼儿园达到80%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乡镇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到40%以上,基本形成0—5岁“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办学格局。
到2015年,全市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全面完成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学前三年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省三级以上幼儿园达到98%以上,乡镇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到90%以上,幼儿教师都做到持证上岗,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强化责任,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
3、构建起以县级政府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为主负责的业务指导体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分别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乡镇要承担起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学前教育专干,以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管理与指导。
4、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乡镇中心幼儿园原则上要公办,以承担起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管理与指导责任,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5、要大力发展0—2周岁的婴幼儿早期教育。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要通过举办托儿所、保教中心等形式不断扩大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特别是要鼓励社会力量大力举办托儿所和婴幼儿保教中心,大力鼓励幼儿园通过定期举办亲子活动参与对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帮助家长提高育儿质量。
6、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独立项,并做到逐年增长,通过3—5年的努力使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3%以上。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制度,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
7、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今后三年,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00万元,专项用于台州市区公办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建设补助、上等级民办幼儿园建设补助和幼儿教师培训等,所需资金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乡镇公办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建设、幼儿教师培训、上等级民办幼儿园等方面予以补助。
8、建立学前教育经费合理分担机制。规范学前教育收费,逐步实施按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建立起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公办幼儿园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定,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9、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就近免费入读公办幼儿园,就近无公办幼儿园的入读具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其保育费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所需经费在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统筹规划,多元发展,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10、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分别以城区和乡镇为单位制订幼儿园布局规划。各地要根据人口出生率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布局,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和村镇重新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时要将幼儿园的建设规划进去,统筹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优化结构,加快规范幼儿园的建设。
11、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大力建设和举办公办幼儿园。到2012年,每一个乡镇政府都要举办一所省二级以上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对建设公办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县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目前小学举办的附设幼儿园要与小学脱钩,作为公办幼儿园,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管理,独立建账设户。
12、创新幼儿园用人体制。大力推行幼儿园教师聘用聘任制,编制部门要给公办幼儿园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事业编制,其余应实行聘任聘用制,民办幼儿园也要建立规范的聘用聘任制度,鼓励民办幼儿园参加当地教育、人事部门组织的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以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师资质量,也鼓励公办幼儿园在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的学前教育教师时,对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符合教师资格、教学业绩显著的教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
13、鼓励城乡示范性幼儿园、中心幼儿园采取集团化、连锁化模式办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以扩大农村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积极鼓励村集体投资建设和举办规范化幼儿园,中心村和经济发达的村都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举办等级幼儿园,对村集体投资建设和举办规范幼儿园的,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补助,并可派入公办幼儿教师以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在学校布局调整时被闲置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4、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上等级幼儿园。凡有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按布局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和举办符合省教育厅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的非营利学前教育机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实行建设用地划拨、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任何单位(包括幼儿园的举办者、主管部门)都不得向托幼园所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15、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居民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将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作为前置条件。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和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配套幼儿园以出租、承包等形式交付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办,已出租、承包的,由当地政府牵头限期收回。
四、立足培养,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16、建立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凡要进入各类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必须先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各幼儿园也只能聘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任教,力争到2012年,全市各类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85%以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具有学前教育执教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实行注册登记,并实行幼儿园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和园长,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17、健全幼儿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建立民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高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制订。要确保幼儿教师基本的社会保障,民办幼儿园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各地要将幼儿园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状况列入幼儿园审批、升等定级、评优评先等的必备条件。
18、完善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从2010年开始,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单独设立评审组,具有资格的公、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都可以参加评审。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幼儿园教师培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具体培训工作由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每个幼儿教师每年应获得不少于48个的继续教育学分,并列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考核内容。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落实培训经费,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鼓励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力争到2012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
五、强化管理,规范办园,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
19、实行托幼园所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凡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含托幼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未经批准的园(所)先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办学,若还继续办学的将依法强制取缔。
20、规范学前教育的办学行为。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规范幼儿园的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严重背离教育规律,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园。
21、要强化对托幼园所的安全管理。学前教育坚持“就近招生,就近入园”原则,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以幼儿园布局规划为基础,建立幼儿园学区制度,幼儿园按学区招生,原则上不允许用接送车接送幼儿,需要用接送车接送幼儿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等相关部门批准,椒江、黄岩、路桥和开发区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幼儿园食品要实行统一配送制度,按照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和村要共同负责托幼园所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托幼园所的治安和安全。
22、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列入对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对乡镇政府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同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财政、城建、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