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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发〔2004〕11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1-10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契税税源监控
各级契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借助国家促进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有利时机,按照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精神,积极主动地取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建立以征收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的动态税源监控体系,实现契税税源由税后管理向税前监控为重点的转变。
1.加强对各级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的税源监控。建立税源监控档案,对储备中心的各类储备用地的流转实施全过程的税源跟踪。
2.加强对土地出让、转让契税的税源监控。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计划和实际批准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和税源档案,在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实现契税税源的“源头”控制。
3.加强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源监控。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档立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出(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合同,以及建设面积、峻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价格、销售协议、商品房存量等税源情况,实行动态的规范管理,并根据契税的征收情况,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和检查。
4.加强对二手房屋交易市场契税税源的管理。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拆迁补偿价格和二手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不断调整并依法确定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深化契税征管改革
各级契税征收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契税征管的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契税的征管,改革和完善契税的征管方式,在2004年底以前全面实现由代征向征收机关直接征收方式的转变。
1.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征收统一实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即: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房屋产权证明时,根据纳税人(或征收机关)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证明),方可发放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2.大力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工作。各级征收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现有的契税征管软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手工双轨运行,契税征收窗口要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税票。
3.取消契税由相关部门代征,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由征收机关按属地原则直接征收。对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实行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和征收大厅直接征收的方式。对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征收机关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征管和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按照所辖地区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对应设立征收窗口,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税款入库等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实行纳税申报。
4.对挂牌竞拍的土地,征收机关要进入竞拍现场,实行现场办税。
5.对纳税人持有异议的计税基础和计税价格,征收机关依法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严格执行契税征管属地化的原则,严禁拉税、串税,对拉税、串税的征收机关和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对先行政划拨后又进行出让、转让的房地产,要及时追缴契税;对承受房地产符合契税减免政策的,而后又改变规定减免用途的,要补征契税
8.加大对契税的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检查,特别是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有效打击偷税行为,为契税征管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征管环境。
三、规范落实契税减免
各级征收管理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契税减免管理,建立契税减免的管理制度,明确契税减免手续,规范契税减免程序,实现契税减免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档案化的转变。
1.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 ( 辽地税发〔2004〕102号)。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手续制度,认真受理、严格审核,对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对各项契税减免要按件立卷,按年归档,实行专人专柜的档案化管理。
2.积极落实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教育体系改革、金融保险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和支持辽西北建设等契税优惠政策,增强支持各项改革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3.对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契税征收窗口要向纳税人公示各项减免所需的减免资料、减免办法、减免程序,严格契税的征免界限。
4.严禁越权减免契税。各地对越权减免契税的,要立即纠正,据实征收契税。责令不改的,省局将组织相关部门直接清理征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征管机关不得擅自以各种形式和借口,支解和撤并农业税收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契税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并于2005年2月底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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