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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制订的《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5月9日发布的《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9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 市交通委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2号)有关规定,现就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六区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经营的公共汽车线路(以下简称“市区公交车”)对高龄老人实行免费乘坐的优待。

  二、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本人二寸彩色近照办理智能乘车卡(以下简称IC卡),凭IC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非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或法定机构颁发的老年优待证,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的优待,也可自主选择办理IC卡。

  三、IC卡由宁波市甬城通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C卡公司)统一制作、发放,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携带办卡证件。

  四、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第一次办理IC卡免费,IC卡费用(每张20元)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因遗失补卡的费用(每张20元)由持卡人自理。非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IC卡费用由持卡人自理。

  五、凡办理IC卡的高龄老人由市区公交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高龄老人乘车险。保险费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由IC卡公司先行垫付;非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保险费由市区公交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分担解决。

  六、高龄老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所发生的补贴费用按其户籍所在地由各级财政承担(海曙、江东、江北三地和非本市户籍的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每年3月底前由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会同IC卡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局提供各公交企业所属线路年度高龄老人实际免费乘车人次、优惠金额和年度新增的高龄老人IC卡实际数量;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以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和IC卡公司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于每年5月底对公交企业及IC卡公司进行补贴。

  七、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公交企业按规定执行高龄老人免费乘车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做好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经信委负责指导IC卡公司做好IC卡办理、年审等事宜,优化窗口服务;市老龄办积极做好对老年人的宣传工作。

  八、各县(市)的高龄老人乘坐公交车优待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市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各项事宜,是对2006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若干意见》的修改完善。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2006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高龄老年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95号),明确了我市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的具体细则。文件的出台,保障了老年人公交优待政策的顺利实施,但同时依照文件规定,凡要求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需办理公交IC卡,以及每年需缴纳25元保险费等规定,引发了诸多信访问题。今年4月,市法制办发函要求尽快启动对甬政办发〔2006〕95号文件的修改工作。为此,市老龄办会同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对高龄老人乘坐公交车优待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借鉴外省市做法,草拟了《意见》,提请市府办转发,替代原甬政办发〔2006〕95号文件。

  二、《意见》制定依据

  《意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2号)等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特别是对达到一定年龄(我省为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优待的规定制订。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意见》共九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市六区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经营的公共汽车线路对高龄老人实行免费乘坐的优待;二是明确了高龄老人享受免费乘坐优待的方式,即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办理智能乘车IC卡、凭IC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非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可持居民身份证或法定机构颁发的老年优待证,也可自主选择办理IC卡,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的优待;三是明确了办理IC卡的费用承担渠道,即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第一次办卡免费,办卡费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本市户籍高龄老人因遗失补卡的费用和非本市户籍高龄老人自主办卡的费用由持卡人自理(每张次均为20元);四是明确了凡办理IC卡的高龄老人按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投保高龄老人乘车险,保险费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非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保险费由市区公交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分担解决;五是明确了高龄老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所发生的补贴费用按其户籍所在由各级财政承担;六是明确了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老龄办在贯彻实施《意见》中的职责。

  (二)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所有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包括本市户籍高龄老人和非本市户籍高龄老人)在我市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

  2.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