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权类型确认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4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类型确认问题的请示》(温土资〔2007〕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52年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二是1953年至1966年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三是1966年后至1982年我国《宪法》第十条正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国有化经历了从事实完成到法律固定阶段。
1988年七届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9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施行,明确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其中第八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而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类型确认为划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