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包干轮换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7-11-10 丽发改粮储〔2017〕4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处州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
)提出的“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相关业务”的精神,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的通知》(浙粮〔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包干轮换实施意见(试行)》,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包干轮换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包干轮换工作,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利于政府掌握调控市场优质粮源,减轻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财政补贴,鼓励粮食加工企业购销优质粮食,根据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
)提出的“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相关业务”的精神,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的通知》(浙粮〔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丽水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包干轮换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地方储备粮包干轮换,是指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引入竞争机制,在安全可控、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由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简称收储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储备粮包干轮换的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同一批粮食“一年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服从调控、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包干轮换的地方储备粮品种为当年生产的晚稻谷。
第三条 包干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安排:根据当年轮换计划、粮食形势和市场供求趋势,以及全市粮食加工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包干轮换储备粮数量控制在储备规模的20%以内。
第四条 包干轮换的储备粮质量要求: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品质及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第五条 包干轮换的储备粮作价和购销价差补贴办法:包干轮换的储备粮轮入基准价格和购销价差补贴采取一年一定方式,根据当年粮食形势和市场趋势,由市地方储备粮轮换价格评议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储备粮轮入基准价格和购销价差补贴竞拍底价,并报市纪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组备案。储备粮轮入基准价格,参照杭州国家粮油交易中心近期采购中标情况确定;确定购销价差补贴竞拍底价最低限价为每吨50元、最高限价为每吨100元。
第六条 包干轮换的时间及应急调控: 包干轮换的储备粮实行一年一轮换。如粮食市场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市政府需要调节市场供求,该粮源必须服从政府要求,安排用于市场调控,并按随行就市原则商定具体出库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进价成本的120%。
第七条 包干轮换的贷款及有关费用:包干轮换的储备粮成本由市农发行贷款解决。保管费用、利息及出入库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拨补给粮食收储企业;包干轮换产生的购销价差由市财政按实拨补。储备粮的出入库装卸费、过磅费及质量检测费由收储企业承担。包装、运输等费用由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如发生质量争议的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包干轮换的履约保证金:粮食加工企业按每吨粮食100元(不计利息)上交收储企业作为履约保证金,如约提货结束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如产生价格和意外等风险,粮食加工企业不履行协议,收储企业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不支付购销价差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轮换销售粮食。
第九条 包干轮换的储备粮资金结算办法:粮食入库后,粮食加工企业凭相关验收凭证按批次到收储企业结算,最高可预付80%货款。入库结束后,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及合同要求的,结清余下的20%货款。若质量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粮食加工企业必须负责清理或退回并在规定时间内调入合格的粮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粮食加工企业承担。
在轮换出库时,必须先付款后提货,出库价格按进库价格扣除购销价差补贴核算。如无故超期要加收利息和保管费。
第十条 包干轮换的储备粮储存保管:收储企业对进仓粮食管理和储粮安全负全责,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实行规范管理,并根据晚稻谷保管的特点,因时制宜加强保粮措施,确保粮食安全。
第十一条 包干轮换的储备粮协议签订:收储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必须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明确责、权、利的规定,严格按招标要求和协议规定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