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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2004.12.03 津国税外〔2004〕第8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取消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取消及下放的所得税审批项目

(一)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的审批

2.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

4.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审批

5.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6.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的审批

7.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8.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

9.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10.企业改变折旧方法的审批

11.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12.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13.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的审批

1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5.企业借款利息的审批

16.企业取得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审批

17.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

18.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

19.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审批

(二)下放的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外商投资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审批

上述两个审批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一)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

企业应在首个纳税年度终了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基数、比例情况等资料备案。从事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收帐款余额比较大,确需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应于计提当年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将企业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4.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在投入使用后,将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有无变卖价值、少留或不留残值等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5.产品出口企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连同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口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6.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企业应在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当年年度终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相关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

(1)投资协议

(2)投资资产价值证明以及接受投资方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3)用于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品名、原取得时间、发票复印件或价值评估证明、原帐面净值等情况以及投资转让收益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限说明。

7.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应预先立项,在取得立项书以及国家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批准文件后,连同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方案,及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年度终了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书面申请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说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见附件1)

(4)《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表》(见附件2)

8.企业接受捐赠大额非货币资产

企业应在接受捐赠大额非货币资产后向主管国税机关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协议

(2)接受捐赠大额非货币资产品名、数量、发票复印件以及价值评估证明

(3)企业接受捐赠收益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期限说明

9.不组成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后附送公司合同、章程以及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

10.企业改变折旧方法

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需采用或改用直线法以外其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应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书面申请,包括改变原因、变更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等内容。

(2)改变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品名、数量、价值证明(发票复印件或帐载净值)。

11.企业坏帐损失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报送以下资料:

属于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属于电信业务的用户欠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的),仍然不能收回的: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2)坏帐损失清单及相关记录应收帐款发生额、余额的合同、凭证复印件

(3)对有关应收帐款的催收记录文件(复印件)

(4)企业对坏帐损失财务会计处理的记录情况

(5)企业董事会对坏帐损失的书面处理意见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债务人各项债务超过两年以及相关帐务处理等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另外,属于债务人因破产、死亡造成的坏帐损失,除提供上述第(1)、第(5)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出具的破产证明或债务人死亡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12.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外国企业应在首次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年度终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总机构分摊管理费的相关决议;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方法等证明资料;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13.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报送有关合同区块勘探费的专项审计确认书。

14.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

企业认定或复核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列有高新技术产品明细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

(3)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

(4)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投入情况表

(5)科技开发投入辅助帐

(6)其他高新技术产品、财务数据资料

15.企业借款利息

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

16.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应在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报送发票复印件或价值评估证明(进口固定资产应出具天津市商品检验局有关部门的价值评估证明)以及载有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提折旧等内容的情况说明。

17.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需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企业,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申请,申请应说明存货涉及的种类、原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计划采用的计价方法以及涉及的纳税事项等情况。

18.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

(2)企业董事会对财产损失确认意见书

(3)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对企业申请损失资产实地盘点核实情况;对企业申请损失资产帐面审核情况,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应注明资产入帐日期、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提取折旧年限、企业已使用期限、累计折旧等,企业将报废固定资产变卖的还须说明其变价收入;属于流动资产损失的,应注明存货帐面审核情况,损失存货名称、数量、损失存货实际成本、入帐日期,该存货所涉及的进项税金以及计算转出进项税金的公式及相关数据;企业将报废存货变卖的还需说明其变价收入;属于无形资产转让损失的,应注明转让前、后的帐载金额以及确认的损失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方面的内容。

(4)因变卖固定资产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还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变卖无形资产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供原购买合同以及转让合同或协议。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企业尚需提供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对由于被盗发生的损失,企业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资料。对转让无形资产损失需提供购进发票复印件、转让合同。

19.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开始运营后应将业务开展、发生经费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下放的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在购买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市局以津国税外[2000]60号文件转发)规定的资料。

2.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申报表应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主要业务及产品、软件开发环境、人员构成情况、年审机构认定意见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企业人员名单及资格、学历情况表

(6)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情况表

(7)外商投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8)软件企业软件收入、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三、对企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审核和管理

对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在企业报送上述资料后,应对资料内容逐项进行分析、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的,可以要求企业重新说明、举证或进行公证,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具体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在审核企业福利性基金、费用计提标准时,凡不符合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建一[2003]5号)规定标准计提的基金、费用,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在审核企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时,要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以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以及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在审核产品出口企业报送资料时,要审查企业产品出口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的规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以及当年外汇收支是否平衡有余,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在审核企业技术开发费具体项目时,如果企业将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计入当年技术开发费,则应调减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五)对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一方面注意审核企业合同、章程是否规定中外方是否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另外还要确认中外方确实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经营、管理,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六)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时,应严格审核企业证书的所属期限、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并应进行实地调查(至少两名调查人员),核实企业实际座落地以及其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并将查核报告备案留档。凡发现认定证件及实际情况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核实,并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七)对企业报送有关利息资料进行审核时,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八)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应对申请资料和实际情况实行审核人、复核人两级审核制,严格审批,并建立专项审核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情况的台帐。

(九)对软件企业的审核,应核实以下指标:

企业年度软件销售收入是否达到企业年度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是否达到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达到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企业上述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

审批项目情况的统计上报

各单位应当建立上述企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情况台帐,详细记载企业报送时间、申请内容、核实过程、涉税金额等情况。并于每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在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同时,报送上述企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情况统计表(表样见市局津国税外[2004]62号文件附表)。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