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未来社区、美丽城镇等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幼儿园办托班、企业内部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承办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将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合力。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新增12家以上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培育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5家以上市级示范单位。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2025年,全市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照护服务包等方式,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4.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3.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4.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三)支持发展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2.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3.鼓励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婴幼儿。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职后培训,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2.鼓励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
3.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4.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一般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到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3.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4.依托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打造"互联网+访视""互联网+备案""互联网+培训""互联网+监管"等服务模式。依托湖州城市大脑,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科学布点和动态管理。
5.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政策引导。各区县政府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并按职责分工负监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采取依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需求调查和监督评估,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湖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落实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指导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资金支持。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设计和审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饮食安全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指导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组织: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5月和12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并将其列为年度省政府民生实事的第一项。
从目前调查情况看,54.6%的3岁以前婴幼儿家长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而我市2-3岁婴幼儿入托率仅为7.74 %,供需严重失衡,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也长期处于“政策缺失、市场缺序”状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据调查,2016年我市一孩家庭中符合两孩政策的有329751户,其中育龄妇女35岁以下的一孩家庭有12万多户,但2016-2019四年间,二孩及以上出生45473人,仅占总出生的45.20%,尤其是2017年以来,全市出生人口连续下降。同时,湖州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截至2019年末,全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69.6万人,占总人口的26.01%。出生人口减少加上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市未来的劳动力供给、对湖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迫切需要出台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强化生育支持。社会各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关注度很高,全国、省、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多次提出有关托育建议提案。为此,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目标任务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提出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六种服务模式。2020年,全市新增12家以上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培育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5家以上市级示范单位。到2025年,全市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国家指导意见的三大任务和省实施意见的七项任务,提出五项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
2.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实际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政策及相关单位税费减免政策。
3.支持发展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开展前期研究、共建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规范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打造“互联网+”服务模式,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
《实施意见》还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要素保障和督导检查、示范引领等五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读人:李敏瑶,联系方式:0572-276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