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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8〕2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3〕54号)三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湖政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一部分第二段“建设活动在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环渚、道场、湖东(318国道以内)、八里店九个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或投资规模大、跨区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辖区范围内的,分别向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提出;建设活动在吴兴区辖区范围(前述范围除外)内的,向吴兴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南浔区辖区范围内的,向南浔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调整为:“建设活动在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五个街道和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西,道场乡申嘉湖高速以北、长湖申航道以西,环渚街道除环渚工业园区(西至天字圩路、南至清远路、东至大钱港、北至三环北路)范围以外区域,或投资规模大、跨区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吴兴区、南太湖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向吴兴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南浔区辖区范围内的,向南浔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湖政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部分“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对申请列入征收年度计划的建设活动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范围(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的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调整为:“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对申请列入征收年度计划的建设活动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范围(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或跨区的建设活动的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二、湖政办发〔2018〕21号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调整为:“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政办发〔2018〕21号第三条(五)“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调整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接受委托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与劳务服务的费用;新增第三条(六):现场办公场所设置及运行费、办公经费等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费用”。

湖政办发〔2018〕21号第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主体应按补偿资金预算,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属财政资金保障的或市级国有企业保障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建设活动主体可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按补偿资金预算提供财政部门或市一级银行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建设活动主体应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调整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湖政办发〔2013〕54号第一部分(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的家庭”调整为:“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第一部分(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调整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类和二类保障家庭”;第一部分(四)“2.家庭成员中有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持证残疾人或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调整为:“2.家庭成员中有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持证残疾人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第一部分(四)“4.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调整为:“4.家庭成员中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湖政办发〔2013〕54号第二部分(二)“认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审核要求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认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建设、总工会、残联等单位进行审核,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审核要求的街道办事处”。

湖政办发〔2013〕54号第三部分“以户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0元。实施本规定产生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调整为:“以户为单位,最高不超过60000元。实施本规定产生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等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4号)相关调整

一、背景

1、政策规定的需要。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20〕15号)对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

2、工作推进的需要。明确了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管辖范围负责各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和实施征收活动。

二、目的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原文件第三条第一部分第二段调整为:建设活动在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五个街道和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西区域,道场乡申嘉湖高速以北、长湖申航道以西区域,环渚街道除环渚工业园区(西至天字圩路、南至清远路、东至大钱港、北至三环北路)范围以外区域,或投资规模大、跨区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吴兴区、南太湖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则向吴兴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南浔区辖区范围内的,向南浔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说明:此条按市征收办法中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管辖范围作相应调整。

2.原文件第三条第二部分中“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范围(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的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调整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范围(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或跨区的建设活动的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说明:此条按市征收办法中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管辖范围作相应调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冯佳(联系方式:0572-2050987)。



一、背景

1、政策依据的需要。政策依据由已废止的文件调整为现行条例。

2、资金规范的需要。提高征收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细化征收资金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目的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原文件第一条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调整为“《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说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2.原文件第三条“(五)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调整为“(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接受委托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与劳务服务的费用”。

3.新增第三条“(六)现场办公场所设置及运行费、办公经费等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费用”。

4.删除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说明:资金到位时间与国务院和浙江省条例要求一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冯佳(联系方式:0572-2050987)。




一、背景

1、政策规定的需要。按相关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调整相应修改部分内容

2、工作推进的需要。提高部分标准,更好保障困难家庭,有利于征收工作推进。

二、目的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1.原文件第一部分“(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的家庭”调整为“(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说明:《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已取消。



2.原文件第一部分“(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调整为“(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类和二类保障家庭”。说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现已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3.原文件第一部分第(四)项第2点中“民政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说明:残疾军人所属管理部门已由民政部门变更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4.原文件第一部分第(四)项“4.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调整为“4.家庭成员中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5.原文件第二部分第(二)项中“报送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调整为“报送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人力社保、住房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说明:相关审核部门因机构改革有所调整。

6.原文件第三部分中“最高不超过500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60000元”。说明:原标准制定于2013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升,适当上调补助额度。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陈涛(联系方式:0572-2089261)。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