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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3〕38号规定,与浙财农〔2023〕38号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浙财农〔2023〕38号实施细则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7〕4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结合部门职责对全省绩效目标的相关内容、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全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全省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全省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做好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开展全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根据要求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审核市县绩效自评材料,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组织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结合部门职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做好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及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落实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做好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各市县的绩效目标由水利部门设定、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4),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含省本级项目)、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批复我省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各市县收到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后,应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且有充分依据的,由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经省水利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对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条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水利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5)。市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绩效自评材料联合行文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市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对市县绩效自评材料和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提交省本级项目自评材料和自评结果,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市县自评材料留存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按照《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确定将水利发展资金纳入整合试点的,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具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总表【见附件】

2.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总表

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4.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项目申报表

5.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项目完成情况填报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28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8条,明确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1.明确省和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明确绩效目标的设定、分解下达、调整、执行监控。

3.明确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等。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电话:0571-87056579;浙江省水利厅计划处,电话:0571-87826522。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