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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人社函〔2013〕100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安人社请〔2013〕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应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包括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保障。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保障;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的具体标准按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执行。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处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9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