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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环保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环保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金价价管〔2014〕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发改法规〔2020〕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发改法规〔2022〕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不含义乌市)、市区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浙环函〔2012〕483号)、《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氨氮(NH3-N)40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

二、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核定与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需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三、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按照“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现有排污单位在2014年按标准的70%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015年开始按标准全额缴纳。

四、市区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逐年缴纳。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不含义乌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时间和对现有排污单位的优惠政策,并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环保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
来源: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