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04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1〕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 浙政发〔2012〕49号
)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立健全“腾笼换鸟”倒逼机制的重大举措。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我省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产业的优化和竞争力的提升。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二、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工安置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坚持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内部转岗转移和社会再就业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保障职工权益。
三、分类指导,落实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要区分不同类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有侧重地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对完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必须严格予以淘汰的企业,要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帮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工作。将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其他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对需要淘汰部分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生产企业,要指导企业加大在岗转岗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费用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内部分流安置职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地方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掌握情况,总结上报。今年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告》(2012年第1号)公布的《浙江省2012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及所涉企业名单》(附件1),摸清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企业职工数量和有关劳动关系状况,切实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请各设区市汇总本市今年上半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情况,于8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和《2012年上半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省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朱家立
电话(含传真):0571-85163412
邮箱:zjl5269@sina.com
附件:1.浙江省2012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及所涉企业名单
2.2012年上半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调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