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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19〕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以及《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县两级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及评价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再作调整。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统计汇总等。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做好绩效自评。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对相关部门有统筹资金投入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农业“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分担比例不低于20%。项目建设年度亩均投入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鼓励县级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投入标准。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以筹资投劳进行投入。政府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以直接补助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先建后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资金;

(二)市级财政资金;

(三)区县(市)财政资金;

(四)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是指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区县(市)年度建设任务,按亩均投入标准计算资金额度进行分配。

区县(市)年度建设任务依据市2011-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区县(市)耕地面积、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区县(市)。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全面完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根据宁波实际,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

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对此类尚未建设的田块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农田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具体项目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个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于12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次年度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市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建设任务申报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批复本市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县(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绩效管理办法,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区县(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 在2019年10月1日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9
为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近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农发〔2019〕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12月26日起印发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全市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订《实施办法》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意义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新一轮宁波市机构改革部署安排,新组建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履行全市农田建设管理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农田建设。依据新的职能要求,为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有效地抓好农田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全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等相关程序。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好藏粮于地战略,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全国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相应按照任务要求,宁波今后每年也将有10万亩以上建设任务。如此巨大的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地块,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必须有专门的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二是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的现实需要。机构改革后,我市已新组建设立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到农业农村局,但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年,原各部门都有各自的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且都按照各自办法组织实施。为从源头上实现统一规范,推进全市从上到下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三是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涉及经济学、农学、土壤学、工程学、生态学等学科,需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现专业化管理。机构改革后,农田建设工作由多部门管理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一部门管理,建设管理队伍大幅缩减,人员结构相应发性很大变化。为保障改革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也需要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导地方。

二、《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50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六章都是农田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程序和各环节的规定,包括规划编制、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立法依据、约束范围、概念、项目类型、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编制”,共4条。明确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划事权、规划内容、项目库等内容。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共8条。明确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建设内容、支出范围、分配因素及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共6条。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象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制主体;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公示、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备案和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组织实施”,共4条。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期限、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专业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终止程序和规定;项目调度管理、统计调查等规定。

第六章“竣工验收”,共8条。明确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公示牌设立、移交管护、档案管理、土地增补收益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共7条。明确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内控制度、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督查、严重违法违纪情况处理、项目信息填报、上图入库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共4条。明确《实施办法》制定、与其他部门办法的关系、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程序性文件。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全国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主体多,亟需制定权责清晰、程序简捷、操作性强的程序性文件,指导规范设计、监理、建设等主体行为,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操作程序、管控环节、规范性要求。

二是尊重农田建设的实际,简化管理程序。针对农田建设项目地点不可改动、工程在田间、受益是农户的特点将规划引入项目管理程序。强调县级规划将项目落实到田块,规划出逐个项目(达到项目可研深度),形成项目库。由此压减掉项目建议书和可先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等程序,实行简约管理模式,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以项目库项目为基础,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节约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农田建设项目大多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成后受益和管护主体是农民,因此,项目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高质量,建成后使用高效。

四、《实施办法》关于资金筹集分配问题

按照文件相关精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市、县两级财政按不低于中央财政的20%分担),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根据宁波实际,提出项目建设年度亩均投入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只设下限不设上限,2019年总体建设标准亩均不低于1800元(其中中央财政1000元、市级财政400元,不足由县级筹集)。2020年建设标准待中央补助资金明确后后再行与市财政局商定。

五、《实施办法》施行时间要求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16日印发施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也在2019年10月1日施行,《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根据农业农村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2019年10月1日前,相关审批管理等职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10月1日后,统一归口到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实施办法》施行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办法》印发施行后,按《实施办法》执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