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1996〕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职称工作更好地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为实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创造条件,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各级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设岗工作。事业单位要在省下发的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限额内,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认真进行岗位设置和调整。各单位设置和调整的岗位比例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机构改革中转体的企事业单位(其中转为企业单位的指在与国家财政脱钩前),报省职改办审批;省级其它单位报业务主管厅局审批。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和调整工作,由各单位在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照省下发的结构比例进行。本文下达后凡未经设岗或未上报审批(认可)设岗比例方案的单位,不再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制度。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几年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工作经验,切实加强任期考核工作。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特点,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的结果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挂钩。有关考核内容、标准、等次、方法程序,均按
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9号)执行,具体考核要求,由各地各单位根据所聘职务的任期目标和任务要求确定。
三、加强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评审组织要认真贯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培养和选拔跨世纪人才服务的方针,加大对中青年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力度,要克服论资排辈的观念,对具备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青年业务骨干,要及时予以晋升,并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工作,促使他们更快成长。对专业技术水平高,能力强,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予以破格晋升。
四、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政策。对确需提前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其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超过一年(即推荐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四年;推荐晋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任低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取得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者,在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对晋升高级职务的,必须满3年以上;晋升中级职务的,必须满2年以上。
六、对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业绩突出,能力和水平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不含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参照1970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至1991年期间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进行一年军训,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毕业参加工作后,根据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初次认定其专业技术职务。
2.初次认定专业技;忙职务以后,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要求可较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任职年限减少一年。
八、对符合报考条件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参照执行):
1.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其它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
九、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从1996年开始,根据省直和各市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在本省部分职务系列一定年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考核。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办公室颁发的(合格证书)作为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各市地县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部门转为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具体办法按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机关转为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职改[1995]14号)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