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5〕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法律。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的功能,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普及,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法》在我市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有效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仲裁机构,对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行仲裁制度、促进仲裁机构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宁波仲裁委员会要努力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航运等行业更多地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地解决纠纷。市普法办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精神,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积极普及仲裁法律制度,通过数字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技术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合同文本,积极引导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中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认真贯彻《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格式条款中将仲裁规定作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对目前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发现格式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可供选择的,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并依法督促落实,切实保障合同双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要求,对行政机关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文本中仲裁条款的签订进行清理和检查,发现没有仲裁条款的及时进行补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各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利用仲裁快捷、高效等优势,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努力健全仲裁工作机制
要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推进仲裁工作标准化。参照法院标准建设仲裁庭审、立案接待场所,建设数字仲裁庭和信息化网络,配备办案专用车辆,充实仲裁力量,确保仲裁机构建设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探索推进我市仲裁分支机构建设,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电子商务仲裁机制,完善金融仲裁、知识产权仲裁、海事海商仲裁等专业仲裁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投入,帮助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场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宁波仲裁委员会要坚持仲裁为市场经济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严格仲裁质量管理,制定仲裁办案标准化流程和仲裁文书标准化版本,推进仲裁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问题,切实提高仲裁效率。按照“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的要求,突出仲裁公益服务属性,健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仲裁在消费争议、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纠纷化解功能。宁波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对持有宁波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函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依法提供查阅、复制等便利。
四、进一步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大力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和业务建设直接影响仲裁公信力。宁波仲裁委员会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的标准和条件把好仲裁员选聘关,以建立专家型仲裁员队伍为目标,突出专业性,选聘德、能、勤、廉俱佳的人才担任仲裁员,适应仲裁事业的发展需求。制定、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加大仲裁员培训考核力度,突出优秀仲裁员、优秀裁决书、经典案例的评比机制。强化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首席仲裁员专家库建设,建立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小组,完善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机制。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执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仲裁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仲裁案件质量和仲裁服务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推进宁波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要将仲裁工作列入市政府议事规程,宁波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仲裁工作情况。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宁波仲裁工作的联系指导,将仲裁工作纳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宁波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建设提上工作日程,主动研究加以推进。市法制办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宁波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市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