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7〕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

(一)优化生猪生产区域布局。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规划,确定目标,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宁波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布局规划要求和我市肉类自给率45%的目标,加快实施生猪生产“两个”转移,即从城郊向丘陵滩涂、从沿村沿河向农业生产区转移。对列入禁养区、限养区内政府规定限期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相应的新场址,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偿。

(二)建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建立市级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对全市畜牧产业基地和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动物防疫和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由市里实行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三)切实解决生猪生产用地难问题。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根据农牧结合、节约土地的原则,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按镇(乡)土地规划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按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象山、宁海和奉化等南三县按能繁母猪数每头5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补助80%,县财政补助20%;其它县(市)、区由市财政补助20%,县财政补助80%,通过基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养殖户中。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属市生猪产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生猪生态养殖小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等规模养猪场,从有资质的种猪场引进公母猪,每年凭引种发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100元/头,以增强饲养者抵御成本上涨风险能力,稳定生猪生产。

(二)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保险责任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以2007年7月末存栏能繁母猪数进行核算。对象山、宁海和奉化等南三县按市财政60%,县级财政20%,养殖户负担20%;其它县(市)、区,市财政20%,县级财政60%,养殖户负担20%实施补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组织保险(或互保)的保险公司(或互保组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规模养殖生猪(包括仔猪、肉猪、公母猪)全面实施保险制度,保费补贴按以上原则实施,以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对现有省级原种猪场、一级或二级种猪场实行补助制度。市财政对以上种猪场按能繁母猪500元/头的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08年1月1日起,从有资质的祖代种猪场引进公母猪,每年凭引种发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200元/头(不得重复补助),以提高供种能力;对现有种猪场进行改扩建或新建种猪场,达到二级以上种猪场标准,由各级财政补助200万元建设资金,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各半负担,提高种猪的生产能力。同时加快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良种繁育率和生猪生产能力,其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后实施。

(四)重点扶持生猪产业基地和畜牧生态养殖场(小区)建设。为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扶持生猪产业基地、生态养殖场(小区)和市域外生猪生产建设,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和健康养殖,在每年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安排中,增加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生猪基地项目数量,进一步推进农林牧结合的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浙江省畜牧示范小区建设标准》,对新建市级养殖场(小区)实行市县两级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农业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建立防疫扑疫补助制度,降低生猪饲养风险

(一)建立猪蓝耳病、猪瘟免疫补贴制度。为加强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和猪瘟的免疫工作,提高一类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从2007年7月1日起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强制免疫,免疫用疫苗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调拨,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蓝耳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中央财政20%的散养猪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列入市级疫苗补助统筹经费),县级财政承担40%;猪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以后中央财政出台补助政策,列入市级疫苗补助统筹经费),县财政承担40%,进一步提高免疫密度。

(二)建立猪蓝耳病、猪瘟扑疫补助制度。为加强猪蓝耳病、猪瘟疫情的发生与传播,采取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并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实施补助。

(三)严格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立即报告。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所需的免疫、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每年度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是贯彻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当前,要突出抓好镇(乡)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做到农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覆盖,无空白。已建立镇、村级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镇、村级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在生猪防疫等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建立镇、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解决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经费。市、县两级要解决好注射疫苗、佩戴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报告动物疫情等防疫费用,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保障。完善猪肉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生猪产销协作,千方百计组织生猪货源。建立健全生猪应急调运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市外生猪生产企业和经营户调运生猪来甬,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各地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水产等副食品生产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引导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促进猪肉冷链配送发展。

(二)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及猪肉市场监管。做好防疫消毒工作,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各级贸易、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及物价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防止注水肉、病害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稳定。

(三)促进猪肉及其制品市场流通。取消一切对肉类及其制品流通范围的限制,凡是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均允许跨县(市)、区销售。按省里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8年2月底,对从市外调入我市的生猪运载车辆,凭省经贸委和省交通厅联合印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区贸易部门签发的免费通行证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我市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实行免费通行,降低运输成本。对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环节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取缔非法及不合理收费,适当减免屠宰及肉品经营企业(户)的有关费用。

(四)加强市场预警工作。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各级贸易、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市场流通等环节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监测,逐步建立起功能齐备、反应灵敏、数据真实、信息全面的菜篮子商品产销信息网络,分析研究生猪等菜篮子主要商品供应和价格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物价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而降低。对大中专院校的猪肉供应,采取直供直销的办法,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采取降低经营成本、适当予以补贴等办法,稳定饭菜价格。地方财政对学生食堂和困难学生要给予必要的补助。要关注生活较困难的退休职工等群体的生活,研究出台有关扶持政策。

六、完善猪肉(生猪活体)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猪肉(生猪活体)储备制度,确保应急需要和节日市场供应。坚决落实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充实猪肉储备的指示要求。按照国家“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要求,在不影响猪肉价格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认真搞好猪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落实好国家6000头、市本级6万头生猪活体储备任务。落实储备经费,完善储备调节功能。

七、正确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 “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协调“菜篮子”工作。各地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菜篮子”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制定实施促进生猪生产各项相应的配套政策,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生态小区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确保市场供应。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贸易、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