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府发〔1998〕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75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时间分三年过渡,即:1998年维持现状,1999年缴费费率为15%,2000年缴费费率为17%。
二、1998年职工个人仍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统一由省有关部门公布。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四个档次内选择。
四、过渡性调节金的数额,按照市劳动局上报省劳动厅并获批准的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过去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