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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2〕2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和信用优先的原则,参与信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近三年无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进行评价。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申报、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资质信息、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等。

开发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房屋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开发投资、销售面积、缴纳税费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建筑科技应用等,受到国家及省部级奖励、表彰及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进行申报。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在该信息产生后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由相关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

第十条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30日内录入相关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开发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开发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

信用分值850分(含)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

信用分值700分(含)至85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

信用分值550分(含)至70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含)至55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E级企业。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核查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异议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可以进行修复: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申请调整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情况,但计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申请,重新计分并公布。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信贷融资、表彰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并按要求提出申诉的,在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A级企业

1.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2.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3.免予资质动态核查。

(二)B级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2.同等条件下推荐评优评先。

3.适度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C级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2.按规定参加评优评先。

3.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四)D级企业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3.严格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4.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5.不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五)E级企业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市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3.从严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4.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5.不推荐评优评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项目

企业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最高

得分

时限

备注

基本信息
600分)

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

100

最高

100

二级资质

80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每配备1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30

最高

100

每配备1名初级
职称人员

10

配备信用管理人员

10

开发经营时间

10/

最高

50

财务状况

实收资本

不足100万元:0分;
100
万元—800万元:20分;
800
万元—2000万元:50分;
2000
万元—5000万元80分;
5000
万元以上:100

最高

100

货币资金

1000万元:20分;
不足1000万元:0

最高

100

净资产

2000万元:20分;
不足2000万元:0

最高

100

资产负债率

小于60%50
60%-80%
40
80%-100%
30
大于100%0

最高

50

开发经营信息
200分)

累计施工面积

1万平方米:5

最高

20

子公司本项得分按持股比例计入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50%)得分

累计竣工面积

1万平方米:2

最高

10

累计开发投资额

每完成开发投资1亿元:20

最高

100

累计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

每销售1万平方米:10

最高

20

累计纳税额

每纳税100万元:10

最高

50

良好信用信息
200分)

不良信用信息

新技术应用

装配式建筑

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装配率规定的30/项目;
装配率每提高10%,增加10/项目。

最高

50

子公司本项得分按持股比例计入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50%)得分

超低能耗建筑

开发项目达到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20/项目

绿色建材和设备
产品

应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的20/项目

最高

60

绿色建筑等级
评价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标识的10/项目;

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评价标识的30/项目;
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的40/项目

其他信用评级

列入全国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红名单的企业

20

最高

30

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良好类别的企业

10

获奖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30

最高

30

获得省部级奖项的

20

社会公益

积极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并获相关证书

10/

最高

30

公益捐赠

每捐赠价值10万元1

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亡人事故的

-1000/

被列入全国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的企业

-1000/

被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的企业

-1000/

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
销售的

-600/

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600/

未将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将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等违反本市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况

-600/

提供虚假材料,谎报施工进度,
提取监管资金的

-600/

实行承诺制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600/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填报等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的

-600/

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
政策规定的

-400/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0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承包单位

-400/

造成集体上访的

-200/

延期交付商品房的

-200

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服务
配套设施的

-200/

不及时报送统计、项目手册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项目手册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00/

项目存在质量缺陷信访并经查实的

-100/项目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降低资质等级

-100/

罚款

-100/

警告、通报批评

-50/

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企业,给予其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分

-100/


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住建委 时间: 2022-09-30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答: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行业内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 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组成。

四、企业的信用分值如何计算?

答: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开发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开发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五、企业的信用评级分为几个等级?

答: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

信用分值850分(含)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

信用分值700分(含)至85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

信用分值550分(含)至70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含)至55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E级企业。

六、企业对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该怎么办?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调整。

七、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如何实施差别化监管:

答:对信用良好企业,从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优先受理提取监管资金申请,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免予资质动态核查等方面进行奖励。

(一)A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4.免予资质动态核查。

(二)B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3.同等条件下推荐评优评先;

4.适度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C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3.按规定参加评优评先;

4.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四)D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在项目交付前不得提取;

2.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不含)平方米以下;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不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4.近三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5.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6.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7.严格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8.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9.不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五)E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在项目交付前不得提取;

2.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不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4.近五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5.企业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禁止以控股或参股形式设立新的企业。

6.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7.市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8.从严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9.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10.不推荐评优评先。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