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规定精神,现就拓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支持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突出“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财政数字化改革,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治理变革,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财政工作全过程。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5%;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六)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采购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七)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财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和产品入驻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单位采购“专精特新”产品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八)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我省山区26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九)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灵活适用的“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门槛和融资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加快放款速度。
(十)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不得扩大适用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法定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切实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工作要求
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落实企业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从2022年开始,各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9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07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经深入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积极拓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十条政府采购支持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其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引导创新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
3.《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章;
5.《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20〕46号);
6.《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
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7〕40号
);
10.《
浙江省经信委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 ( 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
二、主要政策措施
1.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明确了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几项指标,防止用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歧视中小企业或指向特定企业;规定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同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明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除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禁止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外,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为2.5%,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了5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上述两个比例均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10个百分点。考虑到部分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金额高,实行总承包制,对供应商的规模和实力确有一定要求,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仍按《
办法》规定的60%执行。
4.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顶格执行《
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按《
办法》规定执行。
5.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比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规定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明确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同时对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项目、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等进行了例外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6.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规定采购单位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延迟支付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信息。
7.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对符合采购需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进一步落实对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实行创新发展。
8.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山区26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9.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0.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执行。采购单位不得扩大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强调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适宜竞争性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指从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一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评审价格扣除:指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报价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在同等条件下低价具有优势。
政采贷:金融机构开发的一种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
五、其他
《通知》拟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未设立宽期限。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两会”精神,以及省领导关于尽快出台“5+4”稳增长政策体系涉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工作要求,尽快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帮助广大企业克服新冠疫情和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处室: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0571-87055741。